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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促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www.wy.dazhoupeace.gov.cn 】 【 2023-01-04 10:18:2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赵文)记者昨(3)日从省司法厅获悉,《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54号颁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我省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记者看到,《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附则,总计44条,主要内容为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


  关于行政调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关于行政调解范围,《暂行办法》将行政调解的范围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同时,将已经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或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的民事纠纷排除在外。


  关于行政调解参加人和行政调解程序,《暂行办法》参照仲裁、诉讼等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考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途径的区别,在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审查、调解期限、中止、终止、调解协议制作等具体程序规定中,给予当事人和行政调解机关一定的自主性,以保持调解的灵活性。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明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在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以推动行政调解更好落地执行。《暂行办法》还就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和监督进行了明确。


编辑:潘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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