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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守护生态】万源检察靶向施策 让“破坏者”成为“修复者”
www.wy.dazhoupeace.gov.cn 】 【 2024-03-15 16:51:44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三、二、一,放!”伴随着一阵阵“哗啦啦”的水声,鲤鱼、鲫鱼、黄颡鱼……共计85万余尾鱼苗被投放进长江流域。这是万源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万源任河流域大竹镇观山河坝开展生态公益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这场活动,源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3年3月21日22时许,万源市竹峪镇月滩河孙家沟段静谧的河床被电鱼器和旋网打破了夜晚的宁静。这电鱼器和旋网正是贺某等人相约电鱼的“秘密武器”。凌晨3时,贺某等人带着“收获满满”的野生活鱼,准备驾车满载而归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原本看似一起普通的非法捕捞行为,经审查后,才发现电鱼的背后竟隐藏着一个“团队”。早在2022年4月,为便于组织非法电鱼,贺某就建立“突击小队”微信群,组织贺某兵、贺某伟、贺某松、贺某成、马某到竹峪镇月滩河井坝段、蕨村坝段等地使用电鱼器非法电鱼,电到鱼后,大家都“齐心协力”地把渔获物交由贺某统一回收,待卖至通江县、万源市城区等地,再坐等分利。截至2023年3月,贺某等人共计非法电鱼29次,共计获利22285.20元。


  介于本案当事人数多且各当事人参与次数不同、时间跨度大等现实因素,为准确认定生态损害价值、各当事人参与作案情况、合理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得到该线索后,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与刑事检察人员积极沟通,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且作案次数较多,大部分渔获物已被当事人销售,仅有贺某等人平分收益的转账记录,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便成为一大难题。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询问、调取转账记录等方式固定渔获物销售价款及利益分配的相关证据,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案件办理中,经反复翻阅刑事案卷材料、委托鉴定机构、农业主管部门专家进行认定,贺某等人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总价值为245137.2元,如要恢复被破坏的河段水生生态环境,需向万源市月滩河流域案发地河段投放5—8cm的鲤鱼、鲫鱼、黄颡鱼,总数为85.3137万尾。


  在精准认定价值后,贺某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就在大家以为案件办理将一马平川的时候,贺某等人面临高额赔偿,对生态损害赔偿履行又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认罪认罚即可获得刑事的从宽,拒绝赔偿。为此,承办检察官坚持“认罪认罚从宽+生态修复”理念,积极沟通,坚持将“认赔”作为“认罪认罚”的考量条件,向当事人阐明“认赔”与“认罚”的关系,释明积极赔偿、承担修复责任的重要意义。经检察官用心释法说理后,贺某等人放弃拒绝赔偿的念头。万源市检察院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贺某等人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若不能进行生态修复,则被告贺某等人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45137.2元。经判决,万源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通过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理,为打通案件“三个效果”统一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被破坏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修复。后续,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协助贺某等人从正规途径购进合规合质鱼苗,在办案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见证下完成增殖放流,确保公益有效恢复。


  万里长江水云阔,一江碧水万古流。长江十年禁渔不仅是为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更重要的是为了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从“捕鱼人”到“放鱼人”,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是最大程度修复生态环境,又是增强群众保护长江意识现场教学,实现环境保护与普法教育的双赢。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法捕捞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实际上,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不仅要依法受刑事处罚,还应履行生态修复民事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易发多发,造成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实践难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刑事制裁+民事修复”一体履职,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协调行政机关配合及时完成增殖放流,实现公益维护。通过公开举行增殖放流活动,发挥了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更提高了检察公信力和案件透明度。


  (万源市检察院)

编辑:唐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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