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某海受贿、洗钱案一审获刑十三年
5月5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万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某海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对被告人胡某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四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
据悉,宣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7月至2022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海在担任万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提高资金概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74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海已退赃款182.4万元。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海为了在成都购买房屋,因担心自己作为公职人员名下登记金额太大的房产容易引起怀疑,用上述贿赂款中的五百余万元在成都市购买了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并由朋友张某作为房屋购买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胡某海收受贿赂570万元后,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告人胡某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石胡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谭别林)
编辑:唐浩博